潘粤明诉请判令任佳莺、《申江服务导报》所属的申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京华时报》等媒体上连续15天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公证费、资料费共4410元。
对此,被告任佳莺辩称,微博“董洁焦点资讯”不是自己申请和控制的,该声明也非自己发布。
被告申江公司辩称,《申江服务导报》第775期第108版刊登的《董洁指责潘粤明嗜赌、抢房、抹黑老婆……》一文,是对潘粤明、董洁婚变的综述性报道,文章主旨是表达潘粤明及董洁双方对于婚变各自的看法,内容没有偏向性,行文采用了“求证式”的报道模式,公司报道的董洁指责的内容符合新闻真实性,不存在恶意诽谤,报道基本真实,没有侵害潘粤明名誉权。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潘粤明曾出演多部影视作品,两被告的行为造成社会对潘粤明的评价降低,应致歉并赔偿潘粤明公证费、资料费等4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