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鼎盛华人律师行坐落于欧洲首都布鲁塞尔。 “鼎盛“一词出自南朝刘勰《文心雕龙•时序》:“经典礼章,跨周轢汉,唐虞之文,其鼎盛乎!”取其兴盛、昌盛之意。取鼎盛之本意,团队寄予律所未来以厚望。以一言九鼎之专业精神,不做虚假承诺,以认真负责之服务态度,树立律所之权威形象,为旅比华人保驾护航。
2009年10月7日,中国与比利时签订了新的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新协定”),替代了1985年4月18日所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旧协定”)。新协定于2014年1月4日生效,适用2015年1月1日起的收入。
中比之间的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签订后,比利时将与新加坡、卢森堡等国家一样,在与中国相互的投资间享有相当的优惠政策。
1.适用范围
(1)人的范围(新协定第一条)
根据新协定第一条规定,该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事为双方居民的人。其中“人”的定义包含自然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新协定以基于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为基础, 其中常设机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包含公司通过员工或其他公司的个人提供服务,包括咨询服务,该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 天的为限。
(2)税的范围(新协定第二条第三款)
在比利时/比利时税收 在中国/中国税收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法人实体税
非居民税
社会保障缴款附加
2. 征税额
新协定的一大特征是降低了股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率。股息从原来征收10%变更为5-10%,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率从10%降至了7%。
(1) 股息(新协议第十条)
一般来说,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一方,按照该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a. 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在支付股息前至少连续12 个月内曾经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b. 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征税。
新协定特别指出降低税率不适用于任何人以取得利益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而安排的支付股息的股份或其他权利的产生或分配。
(2) 利息(新协议第十一条)
相较于1985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来说,新协定在征收利息的税率上并无变化,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新协定扩大了免税的适用范围。旧协定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国有银行以及信贷机构的利息,新协定扩大至缔约国另一方的政府、其行政区、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任何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的利息。
(3) 特许权使用费(新协议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率从10%降为至了7%。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要比联合国税收协议范本的范围更来的广。根据新协议的目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特权”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还包含了电影影片、磁带、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4) 财产收益(新协议第十三条)
在财产收益这一部分上,新协定的规定与旧协议基本一致,但具体只是规定的更加细化了。
但值得强调的是在比利时,居民大部分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满足一定税收条件或持股要求)长期以来根据比利时法律都是免税的。
3. 禁止滥用措施(新协议第二十三条)
新协议中关于股息、利息以及特权使用费的条款明确提及新协议不适用于利用新协议来逃税避税的纳税人。此外,在新协议的其他规则条款中也规定本协定应不妨碍缔约国一方实施其关于防止逃税和避税(不论是否称为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律及措施的权利,但以其不导致与本协定冲突的税收为限。
新协议很大程度的降低了征税税率且细化了财产收益一条的相关规则。其中,中国与比利时股息的征税率是所有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中最低的税率最低的。新协议中降低的征税税额的规定结合比利时国内法律关于税收免征的规定,为中国公司通过在比利时设立总部从而实现在欧洲投资提供了大量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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