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巧巧“被代言”获赔17万
唐山广播电视报社刊登“爱巢*更年轻”(康酮胶囊)产品广告,使用了影视明星金巧巧的照片。金巧巧以肖像权、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产品生产方北京清
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清华同仁)以及唐山广播电视报社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向金巧巧赔礼道歉并赔偿12
万元,清华同仁单独赔偿5万元。
2009年12月,金巧巧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清华同仁未经她允许,在产品“爱巢*更年轻”(康酮胶囊)广告上,使用了她的肖像照片,并在全国范围内
进行广告宣传。唐山广播电视报社在《唐山广播电视报》上多次刊登该广告。“据我查询,自2007年1月至今,唐山广电报社几乎每期都大幅刊登该广告,其中
经常刊登印有我肖像的内容”,金巧巧说,该报社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扩大清华同仁侵权范围。
“我从影十几年来,参加了30多部影视作品的拍摄,给广大电视电影观众留下了很好的印象,属于知名影星”,金巧巧说,在清华同仁产品的广告词中含有
保护女性生殖健康的内容,并在内容旁边配上她的肖像。她认为该内容误导消费者以为她是该产品的形象代言并服用该公司产品,贬低了她的良好名誉,因而起诉要
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在至少3家全国性新闻媒体上道歉,并各自赔偿15万元。
清华同仁说,照片旁边未出现金巧巧姓名,因而不能认定这个照片就是金巧巧本人。此外,广告没有宣扬照片内女子的任何隐私,也没有丑化该女子的人格,更没有公然侮辱该女子,因而不构成侵权。唐山广播电视报社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清华同仁的广告会使公众认为是经金巧巧认可发布的,但金巧巧目前尚未婚嫁,该广告宣传妇女保养子宫的内容,涉及女性生理隐私,对作为
未婚女子的金巧巧的形象及名誉有一定损害,因而判决两被告在《唐山广播电视报》上登载为期30日的致歉声明,并共同赔偿金巧巧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
2万元。此外,法院还判决清华同仁单独赔偿金巧巧经济损失5万元。
判决后,清华同仁提出上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