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赵雅芝状告某服饰公司的侵权案开庭。赵雅芝本人未到庭。赵雅芝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诉称,2008年4月15日,她与某服饰公司的代理人签署了《广告形象拍摄使用代言协议书》。协议约定,赵雅芝为该公司拍摄皮草系列平面广告,并出任形象代言人,服饰公司拥有该组广告中赵雅芝的肖像使用权,使用期限自2008年6月5日至2009年6月4日。原告律师表示,在合同期满后该服饰公司官方网站上仍然有两张赵雅芝为该品牌拍摄的平面广告。赵雅芝起诉该服饰公司,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00万。对此被告律师提出三点异议。被告表示首先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了赵雅芝的一张照片,并且这张照片是为企业新闻的回顾,而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其次该公司认为网站中使用赵雅芝的照片并非出于恶意,也未给赵雅芝造成经济以及精神的损失。最后被告表示原告在诉状中称:“经原告与被告多次联系,被告仍然不顾原告反对继续使用。”不是事实。事实是原告并没有电话或私下沟通要求被告撤掉图片,而是直接起诉到法庭。该案将在2011年9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