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电影节被指涉嫌“乱收费”、“乱组织”、“乱颁奖”后,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作为组织方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4家网站和报社告上法院(本报9月28日曾报道)。昨天,因证据不足,西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起诉,并提出其应正确对待舆论影响。
四被告都承认刊登或转载过涉案文章,但均否认侵权。有被告称,涉案文章也是根据客观事实描写的,是新闻媒体进行客观的报道,没有侵害原告权益,原告因为负面报道就主张侵权,是对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扼杀。
法院审理后认为,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四被告刊登的文章严重失实。文章内容来源或是在场人公开的言论或是不同媒体的报道,文章用词“涉嫌” 并非确定词语,也没有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的名字,且无侮辱人格的内容。在该协会要求被告删除该文章后,涉案文章已经删除。因此,法院不能认定四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原告所述被告侵犯其名誉权证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求。
判决同时指出,大众传媒是公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在传媒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已生活在一个高度媒介化的透明社会,澳门电影电视传媒协会应该正确对待舆论影响的问题。